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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2016-12-02 16:42:28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大学校友总会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GAACU)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会是由重庆大学校友自愿组织而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海内外校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道德规范,弘扬重庆大学“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的校训,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重庆市沙坪坝正街174号(重庆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重庆大学的优良传统与校风学风,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增进校友间的友谊与合作;

(二) 联谊校友,交流信息,开展校友学术、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
(三) 搜集校友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重大校友通讯》等书刊;

(四) 建设好校友总会网站,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工作动态;

(五) 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汇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 指导与帮助各地区校友分会的工作;

(七) 组织与承办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联合性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重庆大学历届(预科、先修班、夜大、本科、专科、硕士、博士、博士后)的毕业生、肆业生、进修生;
    2. 重庆大学举办的历届干训班、培训班、师资班的毕业生;
    3. 曾在重庆大学工作过的教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对本会领导成员中的错误和缺点进行批评与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支持、帮助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送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学校拨款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和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故自行解散或需要注销,由事理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4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事理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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